为确保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陕西专员办)各项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的职责,根据《财政部专员办工作规则》和陕西专员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严格从严治处;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建设团结和谐型机关。
二、办领导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人员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根据财政部授权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服从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财政部和本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陕西专员办要结合陕西省地区实际,认真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和本办各阶段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
五、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需要及时办理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督办,并按规定程序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六、要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七、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专员办工作。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八、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工作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陕西专员办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分工或监察专员的委托,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负责某个专项任务。巡视员、副巡视员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分管某个处(室),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领导班子成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事项,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其他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及时向监察专员请示或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办领导参加财政部或陕西省委、省政府等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领导通报,会议文件等应送相关办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查。
十一、监察专员外出期间,专员办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及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期间,其分管或负责的工作由监察专员委托其他领导代管。
十二、各职能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正副职之间要团结协作,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处内工作人员在处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尽心尽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三、陕西专员办实行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处(室)会议制度。
十四、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并主持会议。巡视员、副巡视员是否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视会议内容而定。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会议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令、决议;
(二)贯彻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向财政部、驻地省委、省直工委报送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研究或决定陕西专员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编制定员,公务员的录用、奖惩、辞退等事项;
2.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的调用及处级以下人员的任免;
3.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重要的财务事项;
5.涉及党纪、政纪的重要问题。
(五)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专员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组成,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专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部部署的任务,办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部署全年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对象、范围,安排日常重大业务工作等事项;
(三)研究对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经费预决算及经费分配,购置大宗物资、处置资产等事项;
(五)其他须由专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专员办公会议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监察专员或委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召集。专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布置通报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决定的某些事项或决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检查、总结计划和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处理监督检查等业务事项,研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等问题;
(四)讨论、制定、修改办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办内职工的生活福利问题;
(六)其他应由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七、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须由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下同)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由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八、处(室)会议由本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组成。根据各处(室)的情况可吸收本处(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处(室)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处长(主任)或委托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处(室)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传达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及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根据全年工作要点,研究安排本处(室)的工作计划;
(四)沟通当前处(室)内业务工作,人员思想,理论学习,廉政建设等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执行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可按照分工或受监察专员委托召开专题会议或沟通会议,通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陕西专员办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向上级部门报送重要问题的请示、建议,事先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开展民主协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处(室)提交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要事先做好相关准备,有关意见要有简要文字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统一安排。对重要的人事安排或重大的业务事项,应将有关的文字材料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办领导阅知。
二十二、参加人员要按时到会,并要遵守会议纪律。对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未被会议采纳的,允许保留,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对会议内容、决定以及个人发表的意见等,在尚未对外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二十三、党组会议、专员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分别由党组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经党组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审阅后立卷存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公文审批
二十四、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机关公务处理办法》(财办[2002]35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二十五、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公文处理,确定行文关系。
对于有关单位补交中央预算收入,退还财政资金,停止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扣缴应缴中央财政的款项,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等,应作出处理决定或制发相应公文。
对于有关业务问题。一些业务可按职权范围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行文,也可以向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行文。
一些业务可向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的机构行文,也可以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的机构联合行文。
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的重大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向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发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向当地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当地机构的重要行文,要同时抄报财政部。
二十六、严格界定行文权限,严把公文签发关,避免公文过多过滥。
以专员办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由监察专员签发,监察专员外出,由委托的办领导签发。
专题材料,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上报财政部的信息一般由分管的办领导签发,涉及重要案例的专题材料由监察专员签发。
二十七、陕西专员办所有来文、来电一律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上传办公平台。其他处室一律不得接收,更不允许自行处理、先斩后奏。各部门收到来文要及时交办公室上传办公平台,经办领导阅签后,再由相应的处室处理。办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上传、传阅、收存。
二十八、办公室将新到来文上传办公平台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文件提出阅读范围和拟办意见,报办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室分转相关处室办理。监察专员阅批办内所有来文、来电;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阅批综合性、全局性文件及分管工作方面的文件。
二十九、各处(室)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综合工作,负责文件、会议通知等的收发、传送、保管工作。要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做到及时、迅速、安全,存放整齐,查用方便;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立卷、归档或清返、销毁工作。
第五章 请示汇报
三十、监察专员除财政部统一安排外,因公或因私离陕外出,应提前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以及代主持工作的领导等情况向财政部(人事教育司)报告,并向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通报;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离陕外出,应事先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向监察专员报告并通报办公室,同时在办公平台登记挂出。
三十六、各处(室)负责人离陕外出,要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办公平台上挂出。出差办理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
工作人员外出工作,须在办公平台挂出。任务完成后,及时注销,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十七、对办领导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及时向交办的办领导汇报。
三十八、各处(室)负责人向财政部(含电话)请示、汇报工作,要事先向办领导请示,事后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十九、一般情况下,请示问题应逐级进行。当事情较急且主管领导外出不在时,可电话请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时,可越级请示。主管领导回办后必须及时报告。同一事项不得多头请示。如认为主管领导的意见不妥,应进一步说明理由,必要时可越级反映情况。但在主管领导的意见未修正前,应认真执行。
第六章 协调督查
四十、各处(室)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工作事项,要协商牵头处(室),不推诿、不扯皮。如协商不一致,由办公室将各方意见整理后报办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理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
四十一、对财政部和办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办党组会议、专员会议及专员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
四十二、承担办理重要事项的处(室),要在指定的日期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按时办结有困难的,要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不报告情况、不说明理由导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审批制度
四十三、涉及人员工资、经费和固定资产等方面的事项,各处(室)应先向办公室送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专员办公会议议定。
四十四、有关业务方面的审批事项,按现行制度办理;如有不健全和不完善的方面,待现有制度完善后再按新制度执行。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和我办具体规定办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自行审批。
第八章 保密制度
四十五、陕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财政工作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守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密资料要从严管理。
四十六、机要文件要按级别阅读。如需超级别阅知,除办公室文秘人员外,其他人员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四十七、带有密级的资料和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引用。外网、手机杜绝泄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十九、工作人员不得将非涉密文件列为涉密文件,影响文件的传阅和政务公开。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陕西专员办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或安排的相关教育活动,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基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十一、办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陕西专员办制订的各项廉政规定和廉政要求。
五十二、陕西专员办要施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对符合规定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并作出解释。对因推诿、拖延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十三、办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调研。提倡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多办实事,少说空话。
五十四、陕西专员办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征求被监督单位对陕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对反映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十五、陕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同志,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风气。
五十六、各处(室)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日志,按规定搞好各类考核评比和奖励,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章 附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发布的我办各项制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