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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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pdf <script></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