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
项目申报指南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部门项目。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逐年申报:新申报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一年。
(二)总量控制:依据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总量,与2012年项目数量相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0%。
(三)避免重复:
(1)未完成三年建设周期的在建项目继续安排实施,不另行申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水利部批复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优先作为2013年备选项目,不另行申报。
(3)水利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取缔的或要求暂停实施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
(1)陕甘宁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陕甘宁项目):包括陕西、甘肃、宁夏3省(自治区);
(2)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长江和黄河项目):包括山西、江西、重庆、陕西4省(直辖市);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水土保持或其他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
(二)长江和黄河项目每个项目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原则上不低于15000亩(10平方公里),陕甘宁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
(三)每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程度不低于70%;
(四)长江和黄河项目坡改梯和林草措施面积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面积的20%,陕甘宁项目坡改梯面积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五)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设计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2008)等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六)项目区有一定技术力量和农业综合开发潜力,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地方财政能够落实配套资金,建后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
四、扶持标准
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长江和黄河项目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陕甘宁项目每个项目300万元以上。
地方须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执行财政部财发[2010]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会同同级农发机构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和农发机构。
项目申报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区选择、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流域划分、建设目标与规模、治理方向与产业开发、投资与效益分析等。
(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的项目和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库。
(四)水利部将于2012年7月底前,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项目申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