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财政部5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财政部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 税务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2 |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 无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
取消 |
3 |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 无 |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 取消 |
4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
取消 |
5 |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 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