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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7-29 13:48:37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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