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不断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落实中央民生政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推动县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3年8月28日
附件: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第三章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财政部依据县乡政府需要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各省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制定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中央财政备案。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统筹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县级区(以下简称县)。
第十条 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和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为激励地方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一)横向奖励。按照各地上年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均衡度较高的地区。
(二)纵向奖励。将各地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纵向比较,对上年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
其中,分配2013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时,财力均衡度按照县级人均公共财政支出测算;2014年起按照县级人均财力测算。
县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县级财力=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上级公共财政预算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政府支出。
第十三条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一)人员控制逆向激励。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
(二)收入质量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分档奖励。
(三)绩效评价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财力水平低于财政部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低于60%、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央财政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县级政府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励资金情况,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违规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县,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