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4]17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支持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发挥资本预算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企业结构优化,推进资源整合、深化改革和产品服务创新,缓解发展资金困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实现转企改制后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5年资本预算编制将结合当前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文件所规定的三项重点。具体包括:
(一)支持兼并重组与深化企业改革
包括支持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合并组建新企业或集团公司;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购买、直接入股等方式取得其他文化企业所有权或控股权;中央文化企业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于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人员安置经费,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和创新
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以技术为支撑,以内容为基础,开展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网络传播与运营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相关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提高企业文化装备水平,推动中央文化企业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三)推动文化走出去
主要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境外投资,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或取得文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开拓国际市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予以支持。属于境外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境外投资的书面文件。
三、编报内容
中央文化企业申报资本预算项目时,应编报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书,包括编制报告内容、资本预算表和相关附件:
(一)编制报告内容
1.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总投资金额、申请资本预算支持金额、实施目标。
2.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级次、企业本级基本情况,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以前年度资本预算实施情况。
4.资本性支出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盈利模式分析、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和年度计划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预算均应区分企业自筹与申报财政资金数额比例和支出内容。
5.费用性支出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立项必要性分析、具体支出范围说明、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其他相关说明。
(二)资本预算表内容
1.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安排相关内容。
2.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明细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表,反映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三)编制报告相关附件
1.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2.属于需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提供贷款协议、合同等。
3.属于合作项目,提供对方资质证明、合作协议或合同等;境外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编报要求
(一)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所属中央文化企业申报资本预算,严格把关,确保资本预算编制和项目建设质量。中央文化企业应实事求是,按实际需求编制资本预算,确保编制数据和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和完整,做好项目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
(二)2014年10月31日之前,中央文化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司函形式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中央文化企业原则上申报1-2个项目,集团原则上申报1-4个项目。项目计划书应装订成册。
(三)中央文化企业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申报预算项目,并同时报送3套纸质申报资料,平台具体操作流程将于10月20日之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卢妍妍010-68553743、戚骥010-68553745、湛志伟010-68553747)。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