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财政库款月报表。反映期初(年初)库款余额、当年库款流入流出累计发生额、期末库款余额等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简要分析。侧重库款结构性分析,对影响库款变动的主要项目作量化测算,分析本地区库款同比、环比增减变化的原因及需关注的问题。
(三)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结合本地区经济财政运行情况,以及加快支出预算执行、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开展库款削峰填谷管理等工作进展,对年初以来本地区库款运行的基本特点、主要影响因素、需关注的问题和后期走势等作全面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合理管控库款的措施。
二、报送时限和路径
(一)地方财政库款月报表。请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市县库款月报,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月度库款运行情况简要分析。请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季末月份的简要分析可与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合并报送。文件名为“地区名称+月份+简要分析”(如“北京1月份简要分析”)。
(三)季度库款运行情况分析。请于每季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文件名为“地区名称+季度+情况分析”(如“北京1季度情况分析”)。
以上信息请继续通过财政业务专网邮件发送至ouyangcan@mail.mof。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地方库款运行情况的监测。落实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不再对地方库款情况单独进行考核通报。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占比、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等进行重点监测。监测结果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22号)规定,作为考核激励依据。《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中有关地方财政库款考核与通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开展新版库款统计与分析系统试运行。从2019年1月份起,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新版库款统计与分析系统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原单机版系统和新系统并行使用,请各地于每月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使用新系统试行编报库款月报。报送路径为财政业务专网http://10.131.253.6。编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信息网络中心联系。新系统正式运行及停用原系统相关事宜,财政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