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精神和《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依法依规组织编制福州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福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与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