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坚持把贯彻落实国家统一部署与突出福建优势特色结合起来,立足福建实际,务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把落实《指导意见》与落实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发挥政策叠加优势,深化全方位开放合作,增创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突出重大合作项目的规划建设和合作事项的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合作实效。
《实施意见》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要把握好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定位,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深化全方位开放合作,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第二部分,明确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工作重点:一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包括: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承接。二是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包括: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加强社会信用合作,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三是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包括: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四是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包括: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协同创新环境。五是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包括:促进教育合作、深化文化体育合作、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六是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包括:共同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七是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包括:加强跨省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八是深化闽港澳合作,包括:加强经贸合作、社会事务合作和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
第三部分,提出强化泛珠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来源: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