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 件(2018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 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规范条 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除外)、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 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 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 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每半年报一次运行数据,纸质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1份。
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 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 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 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 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