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 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残联上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八条 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第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实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 项目遴选原则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2.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医疗功能的综合性养老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
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
5.中央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包括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6.城企协同发展建设的养老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在人口50万以上或孤儿200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2.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3.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4.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遴选范围: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原则上,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 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 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社会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统筹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之内,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26.5—32.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750—16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200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超床位数及床均面积、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对改扩建项目补助额度按上述补助标准50%申请。
4.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外)可同时申请50万元设备包补助,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个设备包。
5.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年中央投资予以适当补助,2017—2020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1—43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元测算。
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35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3.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000—220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
4.县级殡仪馆。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800万元测算;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2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1400万元测算。
5.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600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或床均建设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床位数、床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改扩建项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6.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套5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4800—38300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平方米。
2.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800—10100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平方米。
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分别按平均总投资4000万元、1500万元和1000万元测算;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按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30万元测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社会服务兜底事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疗养院、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项目采取直接下达方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项目采取切块下达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适时对实施方案中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