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规定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帮助他们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各地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衔接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重新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兜底保障。要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深入社区、企业大力宣讲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