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受理方式
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围填海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上报;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的项目,应同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类项目的用海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执行。
不涉及围填海造地的项目用海,用海申请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二、简化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用海申请函、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先行提交用海预审申请,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包括:用海预审申请函、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按前述规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三、优化审查程序
自然资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和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申请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事项主要有:①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重叠情形;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③是否符合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岸线利用是否合理;④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是否可行;⑤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以及是否已查处并执行到位;⑥是否存在信访事项并处理到位;⑦是否同意项目用海等。
不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通过项目用海申请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如用海方案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不再重复审查和征求意见;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用海申请人需重新上报用海申请,自然资源部按程序进行审查。
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93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同时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