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平台,是指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外主办、协办的或与境外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的以“一带一路”(或涉及丝绸之路经济带、丝路、新丝路、海上丝绸之路等字样)冠名的论坛、展会和节庆等活动。
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一带一路”办)负责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以“一带一路”冠名的对外交流平台拟设定名称和举办必要性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作为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此类平台的前置条件。平台的合规性仍按中央及省内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二、原则规定
在国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陕西省《推进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确定的机制和平台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对外交流平台。各有关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对外交流平台,赋予其“一带一路”研讨、宣介功能。如确因工作需要新设的,需按程序严格审批。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外交流平台举办首届活动,主办单位(有多家主办单位的为第一主办单位,下同)应提前12个月向省“一带一路”办提出书面申请。省“一带一路”办对平台拟设定名称和举办必要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一带一路”领导小组批复。该批复作为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此类平台的前置条件,主办单位按照既有流程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平台名称(涉外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说明举办理由;
(三)其他相关材料。
已经批准的平台活动再次举办,且平台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省“一带一路”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平台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按举办首届平台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已批准平台再次举办,且平台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除有省委、省政府相关批示或其他必须变更的佐证材料外,已批准平台再次举办,其子项活动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好“一带一路”倡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一带一路”概念泛化,防范借用“一带一路”概念聚财敛财,对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