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范围
将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扩大到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六个行业的企业,省政府确定的脱困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职工安置财政专项奖补政策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鼓励去产能企业内部转岗安置职工
(一)鼓励和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挖掘和开辟新的就业岗位,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安置职工。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二)去产能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将内部退养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统筹确定,最长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延长内部退养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三)去产能企业可根据安置内部转岗人员实际需求,自主安排转岗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人员、过程等进行监督。可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四)去产能企业与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和协议期满后去向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调整援企稳岗政策
(一)将现行援企稳岗政策中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转岗培训补助统一整合为稳岗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企业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稳岗补贴实施条件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4.5%。稳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超过50%计算,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可按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比例和期限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现有稳岗补贴期限由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到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
(五)企业在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任务及困难企业解困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连续承担去产能任务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再次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只享受一次延长稳岗补贴期限政策。
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职工
(一)各地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各地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逐级汇总统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产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定、登记建档,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去产能企业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与“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筹集和支付计划,可按照本人自愿、先安置、后补偿的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直管县(市)确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对暂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此前我省援企稳岗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