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从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首个污水处理地方法规《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广安,地处长江上游地区,境内有嘉陵江、渠江、御临河等721条河流。其中,嘉陵江是长江一级支流,广安境内段长117公里;渠江是嘉陵江一级支流,广安境内段长171.4公里。在全省10个国控出川断面中,广安占4个,并另有2个省控出川断面,是长江上游出川最后一道生态屏障。
2018年6月,四川省委召开的十一届三次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广安“建设嘉陵江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而此次《条例》的制定出台,也是落实省委对广安“建设嘉陵江流域国家生态文明现行示范区”发展定位的重要举措。
作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为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地方立法,《条例》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分类建设的4种具体方式:新建农民新村聚居点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其他农村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的村庄,可以通过铺设污水管道或者建设污水泵站,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进行集中处理。
同时,《条例》明确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并提出了收费方式,即: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合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
在运营维护单位职责方面,《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监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体系,纵向上明晰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河长在污水处理中的职责,横向上明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职责以及随机抽查机制。在企业自行监测方面,《条例》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设备,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自行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此外,《条例》还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进行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