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同时,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银行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至于运营企业可以收取用户多少押金,意见稿提出,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在预存款方面,意见稿明确,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意见稿还强调,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此前,ofo退押金难的问题备受关注,对于押金退还的时限,此次意见稿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