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2]4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为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加大脱硝电价政策试行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二、脱硝电价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资金暂由其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三、加强对脱硝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硝电价,调动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同时,要注意总结脱硝电价政策实施情况,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