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价格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精神,激励广大价格系统干部职工比学赶超、争创一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含)以下部门或单位。
2.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省级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如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1.表彰名额: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20名。
2.推荐名额:先进集体64个,先进工作者32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
参评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业绩突出。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并圆满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改革、民生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价格监测分析和成本调查监审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牢把握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新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价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领导集体团结。领导班子团结和谐、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社会形象和信誉良好,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内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价格工作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好。
6.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二)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作风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价格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职,吃苦耐劳,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在价格管理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累计工作8年以上。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学习经济理论和价格专业知识,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在价格调控监管、推进价格改革、深入调查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对重大价格理论和改革实践提出过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急难险重的工作中表现突出。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服务,勤奋工作,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和职务等个人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
2.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省(区、市)评选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和主要事迹等,并按分配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和推荐材料。
3.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区、市)评选机构。
4.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和职务等个人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省(区、市)评选机构在省(区、市)范围内公示后,对有反映或有疑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确认,将最终确定的推荐单位及个人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综合考虑各地区人口数量、机构设置和职工人数以及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向长期在艰苦地区辛勤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应保证至少有1个为市、县价格系统(含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基层单位。推荐先进个人一般应为处级以下干部,如推荐处级干部,要提前与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说明,以确保全国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条件和标准,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并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公认。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格把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初审材料(附光盘)请各省(区、市)评选机构于2013年7月20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2000字以内,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复审材料(附光盘)请各省(区、市)评选机构于8月31日前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突出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不同工作内容的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初审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在照片上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报送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http://www.ndrc.gov.cn)下载。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郭 旭 罗泽衡
联系电话:(010)68502287、68501743
传 真:(010)68502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政编码:100824
电子邮箱:guox@ndrc.gov.cn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附件:1.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推荐名额表
3.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