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