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衔接、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把握好建设节奏,确保建设规模和速度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超前编制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方案。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要求,确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线网规划,确定长远发展目标。按照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线网规划应统筹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实现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主要铁路客站和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发展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将有轨电车纳入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其余城市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衔接。
(三)明确规划审核要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城市政府申报的建设规划进行初审。我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规划实施情况受理建设规划,从线网规划、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资金筹措、财力保障、综合衔接、环境影响、建设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为增强规划科学性,明确规划审核要求,我委制订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将按此开展规划评估和审核工作。建设规划审批程序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规划调整程序。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等因素影响,基本走向、敷设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超过建设规划批准规模的15%,或提前开工规划项目,以及投资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需将规划调整方案报我委审批。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管。主动公开规划信息,发挥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建立全国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库,及时汇总项目审批、建设内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信息,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做好规划实施检查和稽察,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城市实行警示、禁入等惩戒,暂停受理其建设规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完善项目监管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抓紧制定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开展项目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信息。落实国家装备制造产业规划和政策,避免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按照国家对关键设备招标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为。形成项目监管的部门联动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开展项目后评价。为指导各地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工作,我委制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大纲》,供各地参照执行。
(二)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各城市要建立透明规范的政府资本金投入长效机制,均衡年度财政债务负担,确保资金到位。创新投融资体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支持企业发行债券。优化工程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证质量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运营筹备等工作。严禁擅自开工建设规划外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和试运行时间等行为。
(三)发挥监督服务作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供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密切跟踪行业发展,建立行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和风险警示;监测跟踪招投标活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通报国家有关部门;培育关键技术装备认证机构,推动第三方认证工作;加强跨地区人才培训和交流。
四、加强安全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构建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全系统的安全评价制度。实现与运营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线路和车站条件、车辆和设备配置等方面能够满足安全运营需要。深化勘察设计,开展安全源头管理,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做好建设风险管控,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管责任。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监管政策和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量化企业安全考核指标,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安全准入。逐步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三)完善应急体系。健全城市政府各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制定快速有效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整合资源,建立救援队伍,合作开展演练,加强装备建设,提升一体化应急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