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的全口径外债管理框架体系,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度对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管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集中申报
(一)银行自主核算并据此申报。外资银行根据我委制定的核算标准,自主核算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并据此提出外债额度申请。我委基于外资银行的自主核算额度,于3月底统一下达中长期外债额度。
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核算标准为:2012-2014年度最高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外债调节系数。外债调节系数的确定方法详见附件1。
对于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新设外资银行等,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核算标准为: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2倍。
(二)申报材料、程序和时间要求。在自主核算额度的基础上,外资银行向我委递交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含上年度业务经营状况、外债发生额及余额执行情况,上年度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申请中长期外债规模及用途说明,近四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情况等;2、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3、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
请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外资银行确保申请材料于3月10日前送达我委。
二、关于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调整
(一)额度调增。2015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额度一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5年初至申请日的业务经营情况,2015年度中长期外债额度实际使用情况以及2015年度短期外债的执行情况;
2、申请调增的中长期外债规模及用途。请将拟用中长期外债支持的贷款分为已签约和洽谈中两部分,并提供详细的项目清单;对于已签约贷款,需附简要证明材料。
(二)额度调剂。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抄报我委。
三、银行自律管理,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外资银行要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认真填报有关申请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方向用好外债资金,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我委和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实施事中事后有效监管,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了解外债使用情况、指导外债资金投向,确保外资银行外债结构优化、投向合理、效益提高。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振东 010-6850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