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83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报经国务院同意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623号)等要求,我委将会同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为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地区及部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减量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方案制定和目标分解情况、煤炭消费减量措施落实情况等。一是重点地区和城市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总体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二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包括目标任务的量化分解、煤炭消费减量措施和替代方案等;三是煤炭消费减量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重点工程、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减量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及流程
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实地现场检查。汇报由地方煤炭消费减量工作主管部门汇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资料包括地方提供的自查报告、有关文件、有关数据等资料;现场检查选择1-2个地市及2-3家重点用煤企业,现场检查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实施情况等。
四、检查人员及分组
根据工作安排情况,拟安排3个检查组,各检查组5-6名成员,由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
五、检查准备
请你省(市)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刘勇 吴良柏
电 话:(010)68505591 68505846
传 真:(010)685055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