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843
68505845(传真)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010-68555083
68555097(传真)
附件: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按照《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通过对煤炭行业能源消耗情况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的执法专项行动,全面了解全国煤炭行业能源消耗状况,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促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煤炭行业脱困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检查内容
各地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组织本地区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含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煤炭开采企业的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能源消耗状况。主要包括本地区煤炭企业2014-2015年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及主要产品产量等情况。
2.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施情况。按照《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4-2012)和《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5-2012)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否达标。
(二)检查方式
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监测、样本采集、查阅台账等手段,对相关能源消耗数据进行验证和核算,摸清企业能源消耗情况,确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三)结果处理
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能行为或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时间安排
各地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7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报告,由各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能耗情况专项检查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组织对煤炭企业能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落实,不留死角。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地区要明确组织分工,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并加强对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做好专项检查与节能监察工作的衔接。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是2016年节能监察重点工作,纳入国家重大节能专项监察内容。
(四)参加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廉洁自律,违反规定的交由所属单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