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
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6]2830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令第9号),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17年度(2017年4月—2018年3月)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请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外资银行申报材料于2017年2月15日前送达我委外资司。
(二)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报告,包括2016年业务经营概况、外债借用规模及当年外债余额情况,2016年外汇资金来源情况,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及用途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量情况等;
2、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格式见附件2);
3、2016年度借用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格式见附件3)。
二、关于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调整
(一)规模调增
2017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通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
(二)规模调剂
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抄报我委备案。
三、其他说明
(一)我委在核定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时,将主要考虑近三年外债实际使用情况,以及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外汇资金需求。我委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借用外债规模,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同时,引导外资银行外债结构优化、投向合理、效益提高。
(二)各外资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重点方向用好外债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外资银行按季度报送外债执行情况,切实防范外债和金融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