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的要求,在我市已经实行110个按病种收费的基础上,公布第二批57个病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第二批57个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价格。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超过3-4人间收费标准除外)、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
三、应由患者负担的费用,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与病种收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为收费依据。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