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支持示范园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要对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支持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支持入园小微企业以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
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组织示范园认真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做法,加快复制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本地区示范园开展创建总结工作,将创建示范园的典型做法、经验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形成2000字左右的总结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后,于2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各地经验材料将择优集结成册并公开发布,以促进经验交流推广。
三、强化后续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园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示范园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适时对示范园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存在违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情形的,经核实后将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