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与挑战
(一)“十二五”标准化工作回顾。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是改革创新全面突破、基础建设明显加强的时期,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大幅提高的时期,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牢牢把握保险业稳中求进的发展基调,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的组织和推动下,在各保险机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科学谋划、多措并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整体建设卓有成效。
完善保险标准体系,标准建设稳步推进。行业标准建设重点由“十一五”期间主要关注技术标准逐步转变为业务、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并重,标准成果从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服务于保险业的快速、健康、规范发展。保险行业标准数量大幅增加,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十二五”期间,由保标委组织起草,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11项,其中新制定5项,修订6项。截止到2016年5月,共制修订行业标准31项(次),其中,制定标准23项,修订标准8项(次)。标准覆盖了保险业务、客户服务、信息技术、数据交换等诸多领域,初步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标准体系。
推动保险业标准化改革发展,启动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制定并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保险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15号)。支持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申报国家首批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并成功获批。
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扩大标准化工作影响力。不断加强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多项工作细则,创新完善了工作机制。建立保险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实现行业标准化信息发布、会员管理等各项功能,有效提升了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效率。加大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与国内外标准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建立交流联络机制。
强化保险标准培训,打造标准化建设专业队伍。启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保险业标准化人才库的建立,为保险标准编制和评审充实了技术力量。制定标准化人才培训方案,大力开展专项培训辅导工作,为标准编写、标准审查和标准应用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十三五”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关键时期。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以及国家标准化战略对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来看,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标准供给侧改革有待加强。保险业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新的业务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不断涌现,都需要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作为支撑。二是标准体系有待完善,结构有待优化调整。当前标准化工作仍面临技术类标准多、业务及管理类标准少,政府主导标准多、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少,行业内标准多、跨行业和跨领域标准少等问题,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三是标准宣贯、推广实施力度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存在“重建设、轻实施”的现象,标准贯彻落实措施不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有待建立。四是标准化人才培养及储备不足,难以有效支撑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开展。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偏少,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五是标准化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管理效能有待提升。存在标准制定周期长、市场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国十条”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深化保险业标准化改革,完善保险标准体系,改进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参与国家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保险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标准化工作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市场需求。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坚持服务大局、立足长远。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要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结合,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研究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保险业标准化工作。
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导向。深刻认识产业高度交叉融合对保险业标准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新技术运用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支持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应用。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确保政府主导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和谐共存、互为补充。促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意识,构建更加合理的保险标准体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善的适应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要求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成为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基本形成市场规范有标可循、公众利益有标可保、创新驱动有标引领、转型升级有标支撑的新局面,推动中国保险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保险标准管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体制;构建“监管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新格局;不断优化完善保险标准体系,保证标准基本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满足市场需要;搞活保险企业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提高保险标准国际化水平;强化标准的推广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构建。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型保险业标准体系建设。
深化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不相适应的问题,改进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保标委对标准化改革发展的统一领导。加强对保险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统一协调;加强与国标委和金标委的沟通协调,努力提升保标委在标准化领域的影响力;加强与公安、交通、医疗、社保、气象、地理等保险关联行业标准化组织间的沟通合作,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试点、培育、发展保险团体标准,满足市场需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与技术创新趋势,建立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业务领域广、服务范围宽的多层次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满足市场需求、快速响应技术创新的团体标准。
搞活保险企业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在积极采用现有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保险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二)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指引、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优化标准审批流程,落实标准复审要求,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快标准更新速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发布重要标准,要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组织好标准推广实施工作。规范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健全标准解释机制。推进并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推进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建立保险行业标准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推动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保险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国际保险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
(三)优化标准体系、扩大标准供给。
优化和完善保险标准体系。对“十二五”保险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由基础类、业务类、信息交换类、信息技术类4大类、14个子类标准调整为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6大类、23个子类标准,使现行保险业标准框架更加科学、充实,更符合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扩大新技术领域标准供给。针对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制定配套标准,促进新技术应用的推广。制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对车联网数据采集和分析活动所涉及的基础数据元的标识、名称、说明等内容进行规范;制定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规范保险电子签名平台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设计及安全要求;制定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标准,规范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中的应用,包括农作物面积、灾情快速评估、灾情精确评估等标准;制定保险移动应用信息安全基本标准,对保险移动应用建设时所应满足的信息安全提出基本要求。
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标准制定。加强健康保险等业务领域的标准供给,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商业健康保险疾病代码、保险手术代码标准,强化标准保障作用;建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及保险产品命名规范,对保险公司各级营销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保险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提高规范程度,维护行业形象;开展信息披露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原则、程序、方式、内容、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所承担的责任等进行规定,形成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基本规范。
加大信息化及基础设施标准建设。持续加强保险信息化相关标准建设,重点开展数据中心建设、网络建设、移动应用信息安全、灾备与应急预案、信息化绩效评价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等;加快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等重大项目所需标准的研究制定,形成相应的标准支撑。制定保单要素信息系列标准,规范行业信息平台登记的各具体险种的保单要素信息标准。
此外,根据“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发展及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随时补充制修订相关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从各自业务条线出发,积极提出监管业务标准需求,推动标准贯彻落实,各派出机构要统筹做好辖区标准化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保标委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承担和参与保险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保险标准应用实施。行业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动标准落地实施,促进信息共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等工作,承接做好市场主导类标准制定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协同发展。
加强标准化工作与保险监管工作的互动。一方面标准化工作要为规范性监管政策的制定做好充分预研;另一方面监管政策要推动标准化成果得以有效推广实施。加强与质检总局、国标委、中国标准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在行业标准建设、团体标准建设等方面积极寻求指导和帮助。积极参与金标委的工作,鼓励更多保险机构成为金标委委员单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能力。
开展标准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咨询,为企业实施标准提供解决方案,指导企业正确、有效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化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保险业标准化方针政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果,扩大保险业标准化影响力。加大保标委网站的推广力度,将保标委网站打造成保险业标准化知识普及、精细管理、有效服务的网络利器。
(四)着眼发展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业标准化人才培养政策,逐步建立保险业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培养跨行业、跨领域、懂业务的标准化业务骨干,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理论实践水平,加快建设标准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强化标准化工作专家咨询组的效能。加强对保标委委员、联络员的标准化专业培训,完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工作开展。与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合作,开展保险业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培育各领域标准编制与规划的专项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