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