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共6个部分26条,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认为,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统一的大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统一,特别是各个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采取了很多不对等的准入条件,在局部区域、局部行业仍然存在人为的市场分割,导致资源准入特别是资本准入不统一,妨碍了市场主体公平互利地参与市场资源配置。
“建立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使全国市场准入有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促进大市场的建设。”刘元春说,通过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分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避免改革效果打折扣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与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
根据《意见》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其中,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刘元春分析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赋予地方更多的发展积极性,我国在不少政策领域都采取了因地制宜的办法。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过,一些地方把因地制宜的政策举措扭曲为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地方利益,反而给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了诸多壁垒,成为“弹簧门”“旋转门”“玻璃门”的根源所在。
刘元春指出,此次《意见》明确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可以避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各业搞差别化、区域化、弹性化的市场准入规则;通过管理权限统一化,避免改革效果打折扣,促进统一市场的加速形成。
政府要做好三大角色
《意见》指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时间表明确了,意味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进一步提速,在此进程中,政府必须加快完成角色的转变。”刘元春说,统一的负面清单正式实行以后,政府不能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运行的参与者甚至是主导者,而要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快退出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真正做好“负面清单规则的执行者”“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这三大角色。(记者 林火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