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调研组近期来我省调研时指出,环境司法有其独立的,日趋重要的地位,必须有一整套自己的完全独立的体系,这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甘肃法院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要更加注重对这方面的研究,将先进经验不断推广。
实现环境法治专门化
我省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2014年,省法院负责同志在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思考后,提出了设立环境资源保护法院的具体构想,希望通过设置职能合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负责环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法治专门化。
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这一改革思路不断明晰。全省法院积极行动,从各个角度展开对环境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甘肃两级林区法院作为专门法院,长期扎根林区,致力于林业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在环境保护审判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014年5月,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在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方面开始了先行探索。
自2015年起,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对涉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行异地循环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对环境资源审判的跨区域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进行了积极尝试。
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省三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个,环境资源合议庭42个。推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机制改革迈出决定性一步的时机已经成熟。
推进案件“三审合一”
今年“6·5”世界环境日,省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全省境内一审涉及重大疑难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中级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全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同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迅速理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探索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跨区域管辖和集中管辖。
9月12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要求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9月18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并在各市州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加上此前已经设立的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部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或部门。
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在全省三级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基层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相对集中管辖,在中级法院实现了全省集中管辖。
扩大林区法院管辖范围
省法院还对全省林区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大幅度的调整和整合。
9月12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通过调整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将我省林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以陇南白龙江林区为主扩展到陇东、陇中、临夏及河西走廊地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为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跨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管辖建立了示范标杆。
其中,设立的祁连山林区法院,管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连古城自然保护区、敦煌西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案件。祁连山林区法院将着眼于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水域、林地、草场、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实行对整个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为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后续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专业、统一、高效的司法保障。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模式的构建,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我省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等方面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全省法院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难点,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全力服务保障甘肃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