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药材扶持资金努力解决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为中药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质量和数量双重保证的原材料。今年的项目安排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牵引作用,拉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中药材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业反哺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一、项目重点支持的领域
(一)中药企业的规模化原料药材基地建设。今年重点支持市场占有率高的名优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原料药材基地建设。
(二)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重点支持道地药材基地建设、绿色生产基地、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三)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新品种、濒危种苗的基地。
(四)中药资源保护、野生抚育、野生变家种家养基地建设。
(五)其他有利于中药材生产的相关技术、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的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上述支持的重点领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道性。项目建设区必须为申报药材品种的全国性优质地道产区。
(二)紧迫性。项目选择的药材在资源、种子、栽培技术或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三)示范性。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项目实施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生态或经济效益。
三、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医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或直接从事医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2.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而且运行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申报单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或人员,匹配的资金必须能落实到位。
5.申报单位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鼓励医药工商企业与研究实力雄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申报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或对其成果进行转化。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原件两份;项目信息表(《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正文首页)电子文档一份(各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复核后也可发至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编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编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不得弄虚作假。
2.项目建议书的格式见附件。
3.项目建议书须有如下附件:
(1)单位注册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
(2)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说明合作机制和各方的责权利,说明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
(3)申请项目曾经得到本专项支持的,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或成果证明,说明继续申请扶持的理由。
(4)对经过审定或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可附成果鉴定(审定)证书等。
(5)其它证明项目可行的资料。
五、项目申请与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渠道。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2.项目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1)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并对项目资金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2)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报告。
(3)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六、其它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