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请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有关要求,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计划文件及数据光盘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要求,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现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二)奖励条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条)。
将第一款补充完善为: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4年15个工业行业奖励门槛见附件1)。
同时,将第三款“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三)《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根据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2013年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一式两份)。同时,将2013年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及时报送2013年工作总结
各地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列入2013年国家公告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验收工作,出具省级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在2014年1月底前,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将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四、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联系人:张志分、唐军, 电话:010—68205194/5189。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人:王志雄,电话:010—68552599。
附件:1.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门槛
2.××省(区、市)2013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