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焦化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要求,对第三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准入公告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组织做好第九批准入公告和已准入公告企业名称变更申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及第九批准入公告、已准入公告企业名称变更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2〕924号)。
四、请于5月31日前将第三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申请第九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 系 人:张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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