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49号)
2016年 第49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19个农药原药产品名单予以公告。
一、本次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2016年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