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三批项目验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三批项目验收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函〔2016〕5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信厅联企业〔2013〕185号,以下简称《复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2012〕27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厅联企业〔2013〕130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第三批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2012年、2013年批复的天津、内蒙古、福建、河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大连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
二、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复方案和《复函》要求组织本地区枢纽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效果以及中央财政资金在本地区项目建设期内到位情况和有效使用情况等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并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情况表》。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一)地区枢纽平台与各窗口平台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完成情况;
(二)国家下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互联互通窗口数量、联通情况和技术水平;
(四)平台网络已具备的主要服务功能及服务情况;
(五)平台网络的主要运营模式、运营情况,互联互通、服务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平台网络带动服务资源情况,服务的覆盖面、区域影响力及联通效果;
(七)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三、其他要求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是中央财政支持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一次重要探索。竣工考核是平台网络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意义重大,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
(二)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由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复函》提出的工作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验收的项目,将按规定收回已安排的部分中央财政资金。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情况表》及验收报告应数据准确、资料完整、装订整齐,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上报,内容须核对一致。有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新疆原则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刻制成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将电子版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cgh@sme.gov.cn。此外,有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将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联系人姓名、所在处室、办公电话、手机和传真号随报告文件一并上报。
联系电话:010-68205333
传 真:010-682053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