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将产业发展与扶贫攻坚紧密结合,把促进集中连片特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特色产业发展摆到突出位置,统筹谋划经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激发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大对非金属矿深加工产业的支持力度,搭建公共平台,扶持特色项目,培育龙头企业,发展矿物材料,实施精准扶贫,努力打造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精准脱贫顺利完成的多赢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联动,推动多领域要素资源注入贫困地区支持非金属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强组织方式和金融创新,通过合力培育市场、科学设计现金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融资融智融制作用,支持扶贫项目试点和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因地制宜,产业造血,精准扶贫。立足当地非金属矿产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培育矿物功能材料等特色产业,稳步建立产业造血机制,增强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将特色项目、产业基地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按照产业精准扶贫要求,搭建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实现可持续长期受益脱贫。
(三)创新驱动,防控风险,绿色发展。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发挥协同创新对资源保护性开发与高效利用的驱动作用,防控市场资金安全等风险,推进特色产业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引导产业向绿色环保、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方向发展,推动连片特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型发展道路。
三、目标任务
(一)实施扶贫项目试点。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产业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模式,形成政府、行业、金融多方合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紧紧围绕下游产业和民生消费需求,因地制宜依托特色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遴选实施20-30个基于非金属矿产深加工的扶贫项目试点,集中开发推广和示范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增加适销矿物材料品种,提高产品品质,打造特色品牌。同时,建立完善土地租赁、矿产收益、务工投劳等长效扶贫机制,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接,提高产业扶贫实效,实现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二)培育产业示范基地。以节能环保、土壤治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绿色建筑等需求为牵引,保护性开发重要非金属矿资源,发展矿物功能材料及石材雕刻等产品,推广应用非金属矿深加工的新技术新装备,发展综合利用和近零尾矿排放成套技术,实现特色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鼓励开发推广高效节水节能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高效适用的矿山治理和修复技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十三五”期间,打造20个左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示范基地,并借助基地平台进一步吸引骨干企业赴贫困地区投资建设兴业。
四、扶贫项目试点工作要求
(一)支持重点。符合《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符合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助于利用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建设特色产业项目,将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进而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建立扶贫收益机制,推进和带动建档立卡人口精准脱贫的项目试点。
(二)申报条件。
1.石墨、萤石、硅藻土、膨润土、石英、方解石、高岭土、硅灰石、云母、滑石、海泡石、凹凸棒粘土、伊利石、重晶石、沸石、花岗岩、大理岩等优势非金属矿开发及深加工项目。
2.项目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良好,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3.试点项目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融资支持前,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明确扶贫带动方式,落实扶贫带动成效,说明扶贫收益数据和带动建档立卡人口数量,并附上有关文件和协议凭证。
4.对处于集中连片特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内的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定点扶贫地区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优先支持。
(三)工作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试点申报,中央企业负责组织集团内项目试点申报。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4项。申报材料包括上报文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纸质件两份、电子文档一份)及相关附件,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进入试点项目库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针对试点项目自行开展授信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联合本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产业示范基地工作要求
(一)支持重点。以现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区和革命老区内优势非金属矿种为重点(如前述申报条件所列品种),经地方培育创建,形成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领先、规模效益明显,且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两化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矿物功能材料产业集聚集群区。
(二)申报程序。“矿物功能材料产业示范基地”纳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统一管理,具体申报根据《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按照其中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系列予以优先支持。
六、金融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企业、项目和基地优先开展授信评审。对满足授信要求的项目,可提供中长期项目贷款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和厂房、仓储物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前提下,借款人可将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和采矿权质押等方式作为信用结构。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的项目,PPP合同项下综合收益及借款人综合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并采用协议项下权益质押作为信用结构。同时,将配合企业积极向地方争取优惠支持政策。
七、配套政策
(一)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加强地方投入,指导企业实施扶贫项目试点,推动协调项目落地实施,引导产业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格局。
(二)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相关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衔接,优先对试点扶贫项目和产业示范基地予以支持,并作为金融机构合作对接的重点。同时,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相关政策对接,协同推进试点扶贫项目和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多方协作。支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与龙头企业共同实施试点项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投资试点项目,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试点项目和示范基地建设。鼓励试点项目和产业示范基地加强与业内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为试点项目和产业示范基地提供技术支持,共同建立研发平台和实训基地,培养各层次人才,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