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二、产业布局
(二)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三)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依法合规设立、污染治理和安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内,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四)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严禁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文化保护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
三、装置规模和技术装备
(五)新建、扩建重铬酸钠项目应采用无钙焙烧、非焙烧法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少钙焙烧工艺。焙烧工艺熟料浸滤铬酸钠工序,优先采用湿磨-带式过滤等先进工艺;铬酸钠碱性液中和除铝工序,优先采用铬矿焙烧尾气碳化中和除铝工艺;铬酸钠中性液除钒工序,优先采用羟基氧化物吸附工艺。重铬酸钠生产应采用连续结晶法、碳化法或电解法工艺。铬酸酐生产应采用连续法或电解法工艺。氧化铬绿生产优先采用铬酸盐氢还原法、回转窑连续生产工艺等技术。
(六)新建、扩建重铬酸钠项目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电气控制系统(ECS)或过程控制系统(PCS)优化控制生产过程。鼓励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安全环保水平。
四、原料、能源消耗和产品质量
(七)新建、扩建重铬酸钠项目主要原料和能源消耗应达到表1标准。
工艺 指标 |
焙烧法 | 非焙烧法* | |
铬铁矿为原料 | 碳素铬铁为原料 | ||
铬铁矿(以Cr2O3含量50%wt计)吨 | 1.15 | 1.10 | / |
铬铁(以Cr含量50%wt计)吨 | / | / | 0.72 |
新鲜水 立方米 | 4 | 3 | 2 |
综合能耗(标准煤)吨 | 1.5 | 1.4 | 0.6 |
铬渣 | ≤0.8 | ≤0.7 | - |
(八)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实验室,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九)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要求。
(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十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
(十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各种含铬工艺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设立事故池;生活废水和软化水系统排污水应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管网集中处理,或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对铬化合物生产区域地面应按要求采取分级防渗措施,防止六价铬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按要求设置长期地下水观测井。
(十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采取负压收集、处理,对无法完全密闭的排放点,应安装集气装置,控制无组织排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可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收集的含铬粉尘、含铬水雾、含铬酸雾等应全部回收利用。
(十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进行鉴别分类,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按照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分别进行处置。铬渣、铝泥、芒硝、硫酸氢钠、废水处理污泥等含铬危险废物,应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严格限制含铬废渣堆存。对铬危险废物和工艺中转渣暂存场选址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十五)铬渣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严格按照《铬渣处理处置规范》(GB/T 31852)、《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的要求执行,确保铬渣污染治理全过程环境安全。鼓励开发含铬废渣的综合利用技术,以及低成本铬污染场地和地下水修复技术。
(十六)含铬铝泥宜用于生产氢氧化铝或进行深加工生产含铝产品等;含铬芒硝宜用作生产硫化碱或元明粉的原料等;含铬硫酸氢钠宜回收利用;酸泥宜用于生产碱式硫酸铬等。
(十七)含铬工艺废水综合利用率 100%,含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率100%;各种综合利用的副产品,应严格控制其中的铬含量,杜绝含铬污染物转移隐患。
六、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治
(十八)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条件。
(十九)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安全、消防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企业应严格依法执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二十)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一)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器材设备。
七、监督与管理
(二十二)新建、扩建铬化合物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新建、扩建铬化合物装置应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项目投料试车前,需具备完善的安全、环保、消防、急救系统和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八、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铬化合物行业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适时对本规范条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