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周期和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任务,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的稳定生产供应。
二、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会商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省(市)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属地企业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对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为下一批选择认定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