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08]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促进全国高技术产业集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经研究,我委决定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地区,建设6个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24个行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一、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长株潭地区,重点围绕信息、生物、民用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建设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二、行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江苏省苏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北省武汉市、浙江省杭州市、重庆市、大连市、福建省福州市,建设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江苏省泰州市、吉林省通化市、山东省德州市、河南省郑州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浙江省杭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西省南昌市,建设生物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四川省成都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贵州省安顺市、辽宁省沈阳市,建设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河北省保定市、河南省南阳市,建设新能源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在江苏省无锡市,建设微电子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三、请基地所在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营造有利于高技术产业集聚式发展的政策环境,提升创新能力,壮大产业规模,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