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4年
(第21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4]135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14年(第21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1)。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3、4)。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创新型城市企业、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7家)。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对所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直接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请于7月31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二份)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