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为做好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须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均需通过地方推荐申报。
三、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创新型城市所在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