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支持方向: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3-项目条件。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项目条件。(1)长江沿线(中下游)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100万吨以上。(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10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以上。(3)长江上游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主要依托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3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4-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储备库。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新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3000吨;依托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上述六类项目,对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适当降低项目条件。
补助条件:
(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
(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
(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
(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补助标准:
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