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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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漳卫南运河四女寺枢纽北进洪闸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53号 | 2016-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