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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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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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14号 | 2016-8-8 |
2 | 关于滇中引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15号 | 2016-8-11 |
3 | 关于新建黑龙江绥芬河民用机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42号 | 2016-10-21 |
4 | 关于不予批准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环办环评函〔2016〕1214号 | 2016-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