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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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复线工程仪征至九江段(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08号 | 2016/8/2 |
2 | 关于湖南蓝山县毛俊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12号 | 2016/8/4 |
3 | 关于北京华信医院改扩建工程(二期综合楼)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16〕113号 | 2016/8/4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安徽省境内)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6]67号 | 2016/8/10 |
2 | 关于福建泰山石化仓储发展有限公司码头仓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6]68号 | 2016/8/10 |
3 | 关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煤田吉木萨尔县南露天煤矿(帐篷沟)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6]69号 | 2016/8/11 |
4 | 关于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6]70号 | 2016/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