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山东大学等7家机构完成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
二、批准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3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
五、批准补发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副本。
六、不予批准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不予批准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