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有工作基础,兼顾地域性代表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在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陕西、甘肃、青海等8个省(区、市)和山东济南、江苏泰州、山西运城等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
三、试点内容
(一)水环境遥感监测。包括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湖库蓝藻水华和营养状况、海洋赤潮和溢油等遥感监测。
(二)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包括秸秆焚烧、颗粒物、污染气体、大气网格等遥感监测,开展地方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遥感监测。
(三)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包括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生态结构等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
(四)土壤环境遥感监测。包括开展土壤污染源监管、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固体废物堆存场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面源污染等遥感监测。
(五)核安全、环评规划遥感监测。包括核电厂厂址、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核电厂温排水等核安全遥感监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遥感监测。
(六)生态环境执法、应急遥感监测。包括环境违法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遥感监测。
四、试点成果
(一)方法模型方面。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方面建立适用于不同区域尺度的方法模型,形成系列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与方法。
(二)专题产品方面。在生态状况、秸秆焚烧、区域灰霾、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地、核电站温排水、固废堆放等方面形成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
(三)标准规范方面。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中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进行验证,推动转化形成标准规范,引领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开展遥感监测与应用。
(四)能力建设方面。建立6-8个生态环境遥感应用基地,争取申报1-2个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
(五)人才培养方面。培养40-60名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骨干,探索形成人才交流机制。
(六)科学研究方面。申报2-3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相关科研项目,探索形成数据共享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由生态环境监测司统一组织,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相关试点地区按照试点目的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有侧重地选择不同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组织保障
(三)信息和成果报送
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开展1个月内将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和试点方案报送我部。试点期间,每年12月底向我部报送阶段工作进展。试点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报送工作总结和试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