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列为国家和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的企业或园区;(二)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人);(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认为上述5家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情况,请于2013年2月1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委反映,并附名称和联系方式。
传真:(010)68505594 68505640
电子邮件:xhjjc@ndrc.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